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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住所的确定(公司法)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 阅读:0 字号:[ ]
  公司的法定所在地。公司住所的确定,各国的理论与立法均不尽一致,大致有下述3种:(1)主事务地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2)本公司地说。以总公司之所在地为其住所。(3)营业中心地说。公司主要营业中心所在地为其住所。中国采用第一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的确定,对于诉讼管辖、法律适用、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等,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各国均规定:公司的住所不仅应作为绝对必要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而且均须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公司变更其住所时,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住所事实上已废止,出现无住所状态时,如何确定其住所,多数国家未予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应以主要业务担当者的住所为其住所。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公司负责人的住所为其住所。还有的学者主张,应以公司事实上最后事务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其住所。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以最后之观点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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