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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中立法明确列举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 阅读:0 字号:[ ]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的发展对法治环境的依赖大于一般的经营方式。 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已有的外经贸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等作为一种行政规章法律位阶低,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且对上述有关限制竞争问题缺乏明确有效的规定。从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在发展特许经营的过程中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些国家还专门制订特许经营专门法律。因此,我国应加快制订完善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对专利使用、字号登记、商誉维护、原料供应、价格协调等问题做出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以促进特许经营这一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经营方式的健康发展。

  在特许经营容易存在特许人滥用权利的前提下,立法过程中无疑应当把法律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为重点,并尽可能地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主要包括:1.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本来是相关产品的竞争者,就竞争产品达成特许经营协议。这种协议无疑将可能极大地损害竞争的格局和消费者的利益。2.限定受许人只能销售特许人的产品并拒绝指定由受许人提议的其他企业作为制造商。这种阻碍非出于为保护其知识产权,维护特许体系的同一和声誉的正当理由。3.禁止受许人在协议期满后并在技术秘密公开的情况下使用该技术秘密。4.限定受许人不得对特许权中的各项具体知识产权提出异义。5.限定受许人根据最终消费者的居住地而确定销售产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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