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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 阅读:0 字号:[ ]
    用人单位为丁可随意调动劳动者,或在劳动合同中掌握主动权,经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上述条款由于随意借口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岗位做出改变,正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权,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条款内容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此类条款属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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