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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范劳动合同风险六——保证金、押金的避免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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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要明确的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担保并不具备《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功能。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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