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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签与不签效果不同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 阅读:0 字号:[ ]
  洪某于2006年4月应杭州某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邀请进入该公司任经理一职;该公司董事长口头允诺给洪某的年薪为20万元,每月支付l万元,其剩余工资在年底一次性付给。但该公司未能履约,洪某多次要求,未果。于是,洪某于2008年4月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职。随后,洪某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付工资10万元,经济补偿金4.9万元,赔偿金4.6万元,双倍工资13.3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查明,洪某于2006年4月进入杭州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3月,洪某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4月洪某离职,其养老保险费交至2008年4月。洪某无证据证明其与杭州某玻璃有限公司之间有20万元年薪的约定。仲裁委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应及时订立。由于杭州某玻璃有限公司未与洪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自2008年2月始向洪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鉴于洪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20万元年薪之约定,其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之诉请不予支持。洪某要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之诉请,事实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杭州某玻璃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洪某2008年2月至4月的二倍工资2万元整(2、3月1万元;4月l万兀),驳回洪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洪某与用人单位均未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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