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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二)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在各国立法中大都包括立法目的、银行的地位、业务范围、银行开业注册管理、银行存款管理、银行贷款管理、银行监督与检查、银行歇业与破产清算、银行的法律责任等。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情形和改制方向,借鉴国外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经验,也囊括了上述内容。该法共91条,分为9章,依次是: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由于立法目的体现着银行法的立法精神,对银行法的适用也深具指导意义,所以,除了一些在习惯上不规定立法目的的国家或地区外(如德国、法国、美国和香港地区),在其他国家往往规定于一国银行法的第1条,以后各条款的规定都是以该条为基础并围绕该条款展开的。

  日本《银行法》第1条规定:“1.本法的目的是,从银行业务的公共性出发,在维护信用、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同时,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发展,使银行业务健全而妥当地开展,从而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适用本法时,应考虑到对银行业务经营自主性的努力给予尊重。”

  英国1979年4月的《银行法》在首部亦规定:“本法令用以管理在经营业务时接收存款;授权英格兰银行行使职权对接收存款的机构予以管制;对这些机构的存款人进一步予以保护;对接收存款的广告进行限制;限制使用银行的名称与银行和银行业务有关的描述;禁止使用欺骗性的引诱手段接收存款;修改1974年公布的《消费信贷法》以及1957年公布的《支票法》第4款适用的有关票据的法律,撤销某些涉及银行和银行业务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问题。”

  以上国家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大都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这是由银行业务的公共性和风险性决定的。二是保障金融(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由银行职能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三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银行信用。因为存款人的存款是银行资本的重要来源,是银行信用得以维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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