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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十三)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四节 信托投资公司

  4.4.1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是如何发展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结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中,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中国信托业起步的标志是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成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信托业也急剧膨胀,并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政出多门,导致了金融业务混乱的局面,到1989年,存在于各地的信托投资公司约有1000家。因此,从1982年到2002年底,国务院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从而为我国信托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4.4.2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遵循什么基本要求?

  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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