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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十五)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六节 金融租赁公司

  4.6.1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的说:将已有物件借给他人而收取费用称为租,借他人物件而支付费用者称为赁。按照现在普遍接受的定义,租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者(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租赁信用作为一种古老的信用,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古代租赁、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三个阶段。传统租赁是以获得出租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以一定的契约和报酬为前提的租赁信用形式。随着租赁范围的扩大,租赁业务中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传统租赁不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1952年5月,在美国出现了全世界第一家专业性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与传统的租赁方式相比较,现代租赁不仅有业务范围更加广泛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与融资结合在一起,并通过专门的机构——融资公司来操作,使企业在获得设备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租赁的范围狭窄、选择空间小、规模有限的弊端,使之成为企业筹资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渠道。

  4.6.2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

  1977年7月,我国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作为利用外资的主要窗口之一,开始创办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1年2月,中信公司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又由中信公司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它们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在我国诞生和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在此之前,租赁在我国从来没有作为一个行业独立存在。之后,租赁业则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行业,获得了蓬勃发展。租赁机构纷纷成立,成交金额成倍增长,经营范围日益广泛,用户遍布全国各个行业。继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我国相继成立了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租赁公司、中国电子租赁公司等租赁企业。到1987年底,全国已批准成立了综合租赁公司42家,其中正式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14家,国营租赁公司共15家。 金融机构兼营租赁的有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两大系统,即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首的各省、市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各信托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等。这三大类型租赁机构共计百余家,组成了我国租赁市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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