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金融

银行

非贸易外汇业务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申请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包含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上述用汇时除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等凭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专利权许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2、专利权转让须提供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3、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须提供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4、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须提供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须提供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