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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背景概述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和金融服务社的基础上组建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城市商业银行打破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垄断格局,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了股份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治理结构,促进了我国银行业服务效率的提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并未充分发挥股份制银行的机制作用,治理水平总体还不高,缺乏经营活力和发展后劲。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深刻反思,努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普遍状况

  1、股权结构逐步多元化,政府相对控股。我国大多数的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组织采取股份制形式,股权结构逐步实现多元化,股东有地方财政、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人等多种主体。所以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化,地方政府依然相对控股。

  2、形式上初步形成权力制衡的局面。商业银行一般均建立了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规章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监事会工作条例》等,这些规章一般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大会拥有最高权力;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执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依法从程序上对董事会形成约束力;银行经营班子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和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银行。由此可见,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企业所必需的法人治理结构,权力制衡局面初步形成。

  3、盈利能力不断提高。我国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决策层次少、机制灵活、地域联系紧密、服务方便快捷的优势,大力拓展各项业务,业务规模发展迅速,经营状况逐年改善,经营利润明显增加,并且使大部分的分支机构也都实现了盈利。

  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治理上存在的缺陷

  1、城市商业银行既是股份制银行,又是行政色彩较浓的“政府银行”,“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活力不足。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自诞生之日起就打上了“政府银行”的烙印。政府为其大股东,董事长、行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均是当地政府推荐或直接任命的,其他主要股东也是政府组织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经过几年的经营发展,至今仍基本延用原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合作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地方政府凭借其股权地位和行政权力干预城市商业银行的人事和经营,从而继续保持其地方政府附属企业的特殊地位———“政府银行”,削弱了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作用。这种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对保证城市商业银行服务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确实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与银行收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存在较大分岐甚至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而且,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控股股东拥有多数表决权,中小股东比较分散,控股股东实际上很容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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