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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义之三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 阅读:0 字号:[ ]
  

  第四章 支 票

  第八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支票的定义。

  所谓支票就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支票的法律特征(相对于本票以及汇票来讲):

  1、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这一点来讲,支票和汇票一样,都是具有三方当事人的,而本票是只有两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但是,在支票和汇票的票据基本当事人中,支票的付款人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因为从支票的定义上讲,支票是要求银行或者金额机构再交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这和汇票中的付款日期有所不同,因为汇票有时可以允许付款人在见票时的一段时间以后再付款。支票采用见票即付的方式,这是和支票的支付职能相关的,因为支票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使用现金的麻烦和危险,所以使用支票代替现金支付应该是见票即付的。

  应该注意的是支票的付款人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一是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二是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支票的付款人的范围的大小问题应该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稳定支票的使用秩序。

  第八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应该使用本名,不能够使用假名、笔名或者是他人的名称。同时还应该向银行提交有关的合法的身份证件。对于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应该是使用自己的现在的使用的名称,对于曾用名、笔名、别名等等都是不能够使用的,这样的规定最主要是为了保证支票制度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为了配合实名制的开展,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如公民的身份证件等等。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存款账户的资信和存入一定量的资金。由于支票是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付款,则存款账户的资信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作为存款账户的资信得罪直接的表现,存入一定量的资金是最有力的说明。因此本条规定了存款账户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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