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个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补充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并对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
司法解释中补充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