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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

法律观点

论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理与代办之异同

发布时间:2012-02-28 20:45 阅读:0 字号:[ ]
  

论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理与代办之异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法人、公民为保障自己的生产经营和人身及财产权利、授权律师办理、代理的各方面的无争议法律事务和有纠纷而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从上述非诉讼法律事务概念中可以看出,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包含着代理与代办。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授权律师办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为当事人办理单项的法律行为即称为代理。更进一步说,所谓律师代办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指接受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在一定范围内对被代办人的无争议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提供诉讼外的法律服务,或者是指接受被代办人的委托在一定范围内代办无争议的,但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某种民事权益而为的法律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这种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特征表现在:①所代办的事务是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务;②是无争议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③由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请求和委托。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理则是以代理人形式出现,代理有纠纷而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特点:

  (一)非诉讼事件中的代理是根据公民与法人在生产经营和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各方面有纠纷的法律事务。(二)可以是具备了诉讼要件,但无法进行诉讼的法律事务。(三)是法人与公民委托律师代理的法律事务。(四)能产生法律后果并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务。

  具体的讲,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办和代理是不尽相同,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其主要表现为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办,如前所述是办理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方面的单项法律事务。如为公民办理财产继承、执行遗嘱、析产、索取债务、赔偿、立约、提取存款、领取股息、抵押、设立或变更合同、领取保险金或养老金、申请开业、办理公证、办理租赁、进行法人登记、申请专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减除所得税、办理商标的注册或转让、见证、主持谈判,为中外合资方进行资信调查等等。而代理有纠纷的非诉讼事件。如前述是指代理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事件。它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事件。也有少量轻微的刑事事件,如经济、贸易、海事、劳动争议、土地、宅基地等纠纷。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代办与代理的相同点:

  (1)客体相同:也就是说两者都是办理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事件。(2)性质相同:均属非诉讼事务。(3)程序相同:问题的解决均不适应通过诉讼。(4)主体相同:承办人均是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的律师。(5)。法律行为相同:基于委托而提供法律服务。(6)服务方式相同:都是有偿服务。(7)意义和后果相同:都是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后果。(8)服务对象相同:服务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9)服务目的相同:目的都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代办与代理的不同点:

  (1)内容不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办是办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多为办理单项法律事务。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理是代理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多以代理人的形式出现,具有一定的连惯性。(2)方法不同:代理中有调解仲裁程序,代办不存在调解、仲裁。(3)身份不同:代理一律以委托人的名义出现,代办活动可以以律师名义。(4)承办人的责任不同:①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②代办的后果责任有可能由代办律师承担。(5)处理方式不同:代理的着重点在于争执与纠纷的处理,代办行为重点在于纠纷的预防。(6)服务主体不同:非诉讼代理中,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代办中只有单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主体只有一个。(7)种类不同:律师代办主要是代办单项的法律行为,律师通常办理的单项法律行为主要有如下一些:

  1、代办专利事务,包括专利申请和撰写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等。

  2、代办工商事务,包括企业的筹建、开业、歇业的登记、变更经营范围、资金注册、商标注册与转让、产品生产和进出品许可证的申请、申报、申领等。

  3、代办税务登记,税金交纳、税金减免等事务。

  4、代办保险事务,包括保险金交纳、移送赔偿请求权,请求保险赔偿等。

  5、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予、信托、寄售等事务。

  6、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7、代办房地产、大型资产与特定物的拍卖事务。

  8、代办建筑安装工程标的拟定、招标投标工程在包事务。

  9、代办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事务。

  10、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无偿转让事务。

  11、代办国内、国外债券发行可行性调查事务。

  12、代办项目可行性调查事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13、代办资金调查,亦称信用调查,调查项目可以综合的,也可以单项的。如企业资信情况、商业信誉与履行能力、投标人、应聘人、承包人或租赁人的工作经历、管理能力等。

  14、代办市场调查、包括市场贸易、消费者消费心理与支付能力的购买力,特定商品的竞争能力,改进与换代的方向等。

  15、代委托人办理公证。包括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属于业务范围的是:证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契约、收养子女、委托书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亲属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不可抗力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商标注册证书等;营业执照、司机驾驶证等。审查是否准许代理与人身关系有直接联系的事项,如申请证明收养关系、遗嘱、委托书、声明书以及个人签字属实的要求申请人到场,但准许律师代办申办、代理。除止以外,需要求申请人到场,但准许律师代办申办、来函申请办理来华港、澳、台同胞、华侨、华裔、外国人及这些人的眷属和他们的组织在国外或者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只要是发生在国内的事实行为,委托我们律师办理的可以代办。审查其属于哪个公证处管辖。按照法律规定,大多数的公证行为由法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申请人的公证行为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而发生争议,则由他们的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有权指定某些公证行为由公证处办理、驻外使、领馆有权办理部分公证行为,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转让、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结婚和离婚、公民死亡的事实,本人在文书上签字或印鉴,文书的副本、节本与原本内容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保管文件等。

  16、代办其他经济、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他项目的调整。

  而律师的非诉讼事务的代理,则是代理有纠纷法律事务,多以代理人的形式出现,有一定的连贯性,主要有以下一些:

  1、代理参加仲裁,包括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和涉外经济合同仲裁、海事仲裁等。

  2、代理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决、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诉代理等。

  3、代理参加经济合作、经营合作、企业联营、中外合资与合作经营项目的谈判、签约事务。

  4、代理担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办理其在中国境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5、代理担任外资企业或外国公民办理其在中国境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6、代理担任遗嘱执行人、财产托管人。

  7、代理债权人追索债权债物。

  8、代理债务人偿还债权债物。

  9、代理一方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如代理工伤、工亡事件的调解、仲裁。

  10、受有争议法律事务双方当事人委托主持调解。

  11、代理其他民事、经济、行政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加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和涉外仲裁绝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外国当事人,并且专业化较强,当事人在许多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必亲自参加仲裁活动。因而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含律师)或外国公民作为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授权委托书。

  总之,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办和代理其共同点都是为了解决法人、公民为保障自己的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权利关系而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代理各方面的无争议法律事务和有纠纷而不经诉讼活动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其主要区别是代办是为了协助当事人解决无争议而又有法律意义的单项法律行为,而代理是为当事人解决有纠纷并且有法律意义而不经诉讼程序的非诉讼事件。特别是两者最大特点是先须经过诉讼程序处理的法律事务。无论是有纠纷还是无纠纷都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也是律师在五项业务中最广泛的一种,涉及面之广,解决问题之快和适应性之强是空前的,它要求律师有丰富广博的社会知识,科学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才能真正使非诉讼业务得到很好地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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