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案例精选

其他案例

邹城法院发出首个缓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2-02-29 10:35 阅读:0 字号:[ ]
  

邹城法院发出首个缓刑“禁止令”

   5月16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接触同案犯路某。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杨某初中没毕业即辍学在家,因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对其疏于管教,使杨某结识了不良青年路某。2010年12月8日晚七点,杨某和路某伙同孔某(15岁)经预谋后,在邹城某中学旁一网吧内,盗窃电脑硬盘7个、内存条12个、主板1个。后经价格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944元。

  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邹城法院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杨某的母亲参与庭审。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以后断绝与不良朋友来往,重新做人,杨某的母亲当庭表示要对儿子严加管教和监督。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杨某实际情况,同时禁止其接触路某。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