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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刑辩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2-02-29 10:42 阅读:0 字号:[ ]
  

 

 不可忽视刑辩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被告人杨某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
【案情】被告人杨某,男,2009年6月的某日深夜,骑电瓶车尾随被害人甲至被害人居住的楼道内,用手从背后摸被害人胸部后致其呼救后逃逸;同月,一日杨某再次趁深夜作案,杨某当时骑电瓶车尾随被害人乙至其居住的弄堂口,从身后双手抱住乙的胸部,致其摔倒,因害怕乙在其走后打电话报警故趁其不备,夺走乙的手机后逃离。(手机价值后经鉴定价值848元)。
在侦查阶段,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杨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律师观点】本所律师柴小平作为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向上海长宁区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认为:杨某虽有猥亵行为,但并未采取强制手段,不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其猥亵行为仅仅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即可;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没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显然不构成抢劫罪。杨某的抢夺行为是趁其不备而夺取,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在其到案后主动退赃848元,可以酌情从轻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完全采纳了柴律师的意见,以抢夺罪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协助下退赃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杨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柴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依法履行辩护人职责的成功案例。由于律师对该案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客观定性把握,故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了杨某不构成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律意见。这对于很多人认为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不起任何作用,是一个有力的抨击,恰恰说明刑辩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作用不可低估。
法院判决:(2009)长刑初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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