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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试点“逮捕双向说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25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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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重点对逮捕的必要性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详细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这项名为“逮捕双向说理”的制度,目前已在浙江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向常委会汇报了跟踪督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审查逮捕双向说理工作作为检察机关针对重点难点问题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的一项举措受到一致好评。
据了解,今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逮捕说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决定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在杭州市余杭区等6个县(市、区)的公安分局、检察院开展逮捕说理试点工作,重点就逮捕必要性与不批准逮捕、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开展双向说理工作,并明确了逮捕报批、变更、撤销适用意见,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说理重点,以及说理文书样式。
根据《逮捕说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公安机关报捕时根据法律及当事人既往表现、帮教条件等情况,对逮捕必要性予以说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时要予以说理,公安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要予以说理,并专门附有《逮捕报批、变更、撤销适用意见》,列明了有逮捕必要或应批捕、应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措施的35种具体情形。
“这种双向说理既强化了对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又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从试点进行近三个月的情况来看,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