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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近日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12-11-14 10:58:42 阅读:0 字号:[ ]

     北京11月13日讯  交通运输部近日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暂行制度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暂行制度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暂行制度规定,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

  暂行制度规定,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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