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乙咨询公司是否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成为本案焦点。在被追加为第二被告后,乙咨询公司递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与乙咨询公司的隐名股东黄某签订的合同,证明黄某有权在浦东地区经营涉案商标的经营业务。由于合同书内容不明确,双方在乙咨询公司是否有权提供涉案商标的加盟上分歧较大。
法官综合分析后判断,调解对各方最有利,并通过不懈努力,对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原被告同意由原告重新授权加盟商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调解方案,解决了纷争。
【调解处方】
竞争变合作促成双赢
本案调解的成功,在于寻找和把握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及共同点。知识产权诉讼的本质是一种竞争性的利益冲突,其中,变侵权行为为合法许可使用,使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纠纷最具特色的调解方式。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