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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与检察、监狱等单位联合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异议处理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5-17 12:25:18 阅读:0 字号:[ ]

        为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近日市二中院与上海市军天湖监狱、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减刑、假释公示情况座谈会,就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异议的处理方法、步骤等问题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形成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异议处理操作规范。该规范明确,法院是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处理公示异议问题的主体,驻监检察院及监狱配合法院共同参与处理。法院受理公示异议后,依照异议不同内容,分别作出处理:异议涉及罪犯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法院委托监狱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涉及监狱干警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纪、违法情况的,由法院委托驻监检察院调查、核实。监狱和驻监检察院接受法院委托后,应及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反馈调查结果等。该操作规范是完善减刑、假释公示异议制度的有益尝试,贯彻了法、检、监三家单位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维护罪犯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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