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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可预见的败局为双赢

发布时间:2013-07-15 15:39:24 阅读:0 字号:[ ]
    日前,在上海宝山一家仓储公司内,望着400个被破坏性拆除的侵权外包装盒,刘女士长舒了一口气。作为败诉的被告方,她曾经抱怨过,然而判决生效后,法官两次现场监督快速执行,又让刘女士心中充满了敬意。她说:“按理说,这些是倪法官的分外事,她是真为我们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着想!”
    这是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作为一名创业者,刘女士是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的负责人,出口也门的400箱价值3.7万美元的发动机配件被上海海关以涉嫌侵犯武汉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扣留。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6日。产品被扣在海关迟迟出不来,到10月8日,心急如焚的刘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同年10月16日,武汉公司也向法院起诉上海公司侵权。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公司发动机配件的外包装侵犯了武汉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上海公司停止侵权,去除含侵权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今年5月底,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这时,刘女士已经支付了近3.8万元仓储费。如果再走解除保全、申请执行等程序,不断增加的费用,可能使被扣货物成为鸡肋。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原告方的胜诉权利很可能无法兑现。
    考虑到这家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法官倪红霞觉决定,将审判执行“一竿子捅到底”,为被告节省仓储费、执行费和侵权包装销毁费用,尽早盘活存货,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倪红霞将自己的想法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刘女士十分感动,马上缴纳了8万元赔偿款,原告也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
    6月4日,倪红霞前往位于宝山的海关仓储公司,在仔细查验后,向仓储公司及原、被告现场送达了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为了节省销毁外包装的费用,涉案的产品外包装盒全部实施破坏性拆除。
    3天后,拆除工作完成。按照法官要求,重达半吨的包装盒原地原样摆好,武汉公司现场确认。6月21日,上海公司办妥海关提货手续后,倪红霞再次赶赴仓储公司,在原告的见证下,由仓储公司彻底销毁已拆除的包装盒。
    “作为一家外地公司,平心而论,上海法院不仅没有袒护当地企业,审判执行效率更是没得说!”原告方负责人也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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