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三排除”甄别专家辅助人出庭意见
专家辅助人是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因此对于该类人员的出庭程序以及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尚在摸索之中。闵行法院探索对于此类案件意见效力加以甄别的方法。对于专家辅助人法院采取“一定三排除”的方法甄别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一定”即确定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采取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双轨的专家证据制度,由于鉴定人由法院选择,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客观、中立性,而专家辅助人系一方当事人聘请,不能摆脱其“党派性”,因此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于证人,也有别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应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阵营。“三排除”,一是排除专家专业外意见。新民诉法中所指的专家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认为不宜对专家的资格作过多限制。然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补充性参考意见,帮助法官对专业知识形成客观判断,因此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仅限于专业性问题,对于事实或法律的意见应当予以排除。二是排除专家“党派性”意见。由于专家辅助人是由一方当事人聘请的,而不是由法院,就其独立性和中立性而言弱于鉴定专家的意见,因此法院若要采纳专家辅助人对该方有利的专业性意见的陈述,应在庭后进行多方求证核实后才能予以采信,从而排除因辅助人党派性因素而影响意见的客观性。三是排除专家主观性意见。基于我国对专家意见双轨制的影响,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事实上是对专家鉴定意见的补充,因此辅助人的意见与鉴定意见能相互应证的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采信,要尽量安排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当面交锋对质,确保对辅助人主观意见的进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