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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适用于两类事项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4 阅读:0 字号:[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适用于两类事项: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

 汇票。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即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为银行本票。本票一律为记名式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义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记名支票又包括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只有转帐支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还包括指示证券、提单、仓单、载货证券、保险单和股票等。目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记名股票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日人民法院宣告所失股票无效,在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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