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行较轻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措施,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还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事实证明非羁押诉讼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慎用逮捕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精神。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及时研究解决。
■郑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渑池县检察院建立了风险评估、不捕说理、跟踪监督等机制;鲁山县检察院推行了“一快”、“二评”、“三审”机制。
2012年5月2日,李宝宝将同住一室的工友沈某的银行卡盗走,并将卡上现金3800元取出。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人马晓燕在审查中得知,李宝宝家庭非常困难,妻子是先天性小儿麻痹并且已怀孕5个多月,李宝宝偷钱是给妻子生孩子用,事后非常后悔,已将钱退回。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晓燕立即向主管副检察长白洁进行汇报,白洁指示办案人员做好调查工作,和被害方取得联系,做好说和工作,如有可能按法律规定对李宝宝采取非羁押诉讼措施。
在办案人员的劝说下,沈某对李宝宝的家庭情况非常同情,考虑到两人同住一个宿舍,钱也已退还,被害人原谅了李宝宝,并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宽大处理。
6月4日,灵宝市检察院对李宝宝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李宝宝走出看守所大门时,流着泪对办案检察官说:“感谢检察官对我和妻子的关心和照顾,我一定吸取教训,回报社会。”这是河南省检察机关通过推行非羁押诉讼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实例。
“非羁押诉讼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现代执法理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河南省检察院主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贾世民说:“对罪行较轻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措施,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还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全面推行
轻刑判决占非羁押诉讼判决的87.9%
2011年5月,荥阳市某中学学生陈某、徐某,因为琐事到学校女生宿舍楼将女学生汪某打成轻微伤并抢走现金70元。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经过走访调查和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两名嫌疑人均已年满14周岁,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但均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案发后家属及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长的谅解,两名嫌疑人的家长均能提供可靠的监管条件,且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表示协助家长加强管理,保障案件顺利诉讼,于是对两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两名学生解除拘留措施后及时回校参加了毕业考试,得以继续学业。
这样的实践与修改后的刑诉法不谋而合: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事实上,早在2007年,郑州市检察院就探索实行了取保直诉备案审查机制。所谓取保直诉备案审查,就是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并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的3日内向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随后,围绕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郑州市检察院相继推出刑事和解、风险评估、内部监督制约、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备案审查、捕后撤案备案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说明制度等10项配套工作机制,形成非羁押诉讼的体系。
5年多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对2万多名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非羁押诉讼,非羁押诉讼率由2007年的6%上升到2011年的43%。
为了推进非羁押诉讼工作开展,河南省检察院将非羁押诉讼工作作为2011年和2012年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
河南省检察机关非羁押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整体运行良好。河南省检察院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诉决定1112人,对非羁押被告人提起公诉2.1万余人。法院对非羁押案件作出判决1.6万余人,其中判处轻刑占非羁押诉讼判决总数的87.9%。所办非羁押诉讼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存在问题
公检法机关对非羁押诉讼认识不统一
“2012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对全省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联合调研。从调研情况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全省共有2万多起案件以非羁押诉讼方式顺利诉讼,大多数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事实证明非羁押诉讼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慎用逮捕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精神。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及时研究解决。”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江告诉记者。
据介绍,在实行非羁押诉讼中,主要存在六个问题——
非羁押诉讼配套的保障机制不完善。非羁押情况下一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但由于当前公安机关任务重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很多情况下无力配备人员专门负责执行,因而对非羁押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存在翻供、串供的隐患;
对非羁押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告知不够,导致非羁押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到案、脱逃等情况。虞城县法院在办理袁某盗窃案中,对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但袁某认为取保候审交了钱就等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于是远赴上海打工,造成传唤时无法到案,影响开庭;
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非羁押诉讼不理解。信阳市检察院受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属邻里纠纷,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条件,但被害人不理解,并多次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无理闹访,无故辱骂案件承办人;
公检法对非羁押诉讼认识不同、沟通不够,运作不畅。一些检察官、法官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存在“人不在押不受理,人不在押不接卷”的情况,个别案件甚至出现从法院一直退回侦查机关重新报捕的诉讼程序回转现象;
办案人员对非羁押诉讼风险存在诸多顾虑。有些办案人员担心有罪不捕会招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误解,还有办案人员担心非羁押诉讼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不利于传唤被告人、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等风险,不敢采用非羁押诉讼方式;
考核机制不科学影响了一些地方适用非羁押诉讼的积极性。调研了解到,公安机关工作考评中,将逮捕人数作为重要考评内容,而检察机关则考评捕后轻刑判决率,造成一些办案人员对适用非羁押措施积极性不高。
■配套措施
建立快速办理和风险评估机制
为解决非羁押诉讼中存在的问题,5月8日,河南省检察院牵头召开公检法三机关参加的非羁押诉讼工作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针对非羁押诉讼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后,各地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障措施——
郑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省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专门规定了外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情形;规定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快速办理,公安机关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30日内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一般应在30日内审结;检察机关对非羁押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适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等。
渑池县检察院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办理意见》,建立了风险评估、不捕说理、跟踪监督等机制。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认真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涉案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尽可能地做出多赢的处理意见;对不予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向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属做好释法说理;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跟踪监督,加强帮教。
鲁山县检察院推行了“一快”、“二评”、“三审”三种机制。即快速审查,减少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交叉感染的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确定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必要性;审查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审查嫌疑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审查当事人双方分歧大小,综合考虑是否适用非羁押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