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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当前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发布时间:2013-09-17 09:11 阅读:0 字号:[ ]
 近日,我院对2010年1月以来受理的17件公司解散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四个特点:1、涉案主体单一,类型化特征明显。17件案件中,有15件案件涉诉公司是股东人数为2-3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集中在50-100万元,设立时间普遍较短,且公司连年亏损或并无实际经营,基本无盈余分配。2、股东关系恶化,关联纠纷较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一旦股东之间关系恶化,就会引发公司解散等纠纷。此外,涉诉公司常常伴随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其他公司类纠纷。3、公司僵局打破难,案件调解难度大。在公司解散纠纷中,股东之间积怨已久、分歧较大,很难在公司资金数额、给付方式等方面作出妥协和让步,导致此类案件几乎无调解可能。4、法律适用严格,案件改发率较低。现有立法及司法旨在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存续,如非综合考察公司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等材料确认公司已“无药可救”,且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外,一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公司解散,二审也多予以维持,在已审结的15件二审案件中仅有1件案件因程序瑕疵被发回,二审改发率不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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