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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撇清涉案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5-07-07 11:21 阅读:0 字号:[ ]
由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家户外传媒公司被判支付租金1694万余元及违约金。然而,这家公司不仅久久不付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香港人黄某还试图金蝉脱壳——辞去了在公司的所有职务,以撇清关系逃避执行。

    但当黄某出境时,发现自己已被限制出境。他认为法院的措施没有道理,于是提出执行异议。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裁定,认为黄某是负有特定协助义务的主体,在履行完义务之前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七旬老太

    2004年4月8日,浩盛广告公司与一家户外传媒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浩盛公司所有18个单立柱广告和1座墙体式落地三面广告牌,承包期限为6年,总承包费为7400万元。2008年,双方因故发生争议,提前中止合同。但该户外传媒公司拖欠1694万余元租赁费用未付,遂被诉至法院。2009年11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户外传媒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0年3月15日,浩盛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去年5月,执行法院依申请,作出了限制出境的决定书,限制黄某出境。

    案件执行期间,黄某没有到执行法院履行报告公司财产的法定义务。2010年8月13日,该户外传媒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黄某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选举吕某为法定代表人,一个月后又变更登记为一名年近七旬的李姓老太。

    时任董事长遭限制出境于法有据

    在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中,黄某指出,2010年初他就从公司辞职,同年8月13日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他认为,法院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不足。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某现在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该变更是在本案执行期间作出的。据此,黄某的异议遭驳回。

    黄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复议。一中院认为,黄某作为被执行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有如实报告公司资产、经营情况及协助法院执行的责任和义务。黄某在案件立案执行后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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