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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十七)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5.4.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那些资料和文件?意义何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4.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

  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

  系统。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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