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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释义(二)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二)《人民银行法》第17条(我国人民币发行制度)

  1. 关联理论

  该条第1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其理论基础是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应当由它垄断货币发行权。

  这是一种主流观点。对此,有学者指出,中央银行之所以垄断货币发行,是因为:第一,这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第二,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可以避免货币发行分散的弊病,使货币整齐划一,利于商品流通,防止发钞银行倒闭而引起银行券挤兑、贬值所造成的金融动荡和经济混乱。第三,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自身经济实力,因为货币发行是银行信贷的一种资金来源,中央银行可借此控制货币资金供应,便于掌握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

  2. 规范阐释

  上述规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人民币的发行与印制

  3.规范适用

  在适用本条时,不仅要求国内其他银行无权发行货币,而且要求本国的货币发行权不能由其他国家来行使。货币发行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货币发行权,那么其制订货币政策的权力也就丧失了。

  (三)《人民银行法》第18、19、41、42、43、44条(关于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1. 关联理论

  这几条规定了对伪造、变造、故意毁损人民币等行为的禁止及其责任,理论基础是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既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又是反映我国民族文化和精神风貌的艺术品;既是我国综合实力的体现,又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等的综合反映。因此,依法加强人民币的法律保护,对于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维护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地位十分重要。 也有学者指出,依法加强对人民币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币为我国惟一合法货币的法律地位,保证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稳定金融和物价,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 规范阐释

  《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并且通过《人民银行法》第41、42、43条规定了违反第18条的法律责任。《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并且通过《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了违反第19条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这几个条文体现了对人民币的四重法律保护:第一,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并且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第二,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第三,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像。第四,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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