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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关系的规定。

  一、概念

  (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包含三层含义:

  1.银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基本活动受其章程的约束,主要职能是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从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是银行业自律组织的领导机关,不能对自律组织实行强制性行政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在专业知识、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提供指导。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专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己任。它有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有自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特殊手段,有与国内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在专业知识、信息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条件,也有能力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提供指导。

  3.银行业自律组织,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稳健地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片面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因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一般包括组织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为了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将其制定的章程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必要性

  现代监管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门的政府监督机构、多层次的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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