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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风险及防控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协议并未对法律风险进行明确定义,而是将其作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对法律风险的这种界定过于狭隘,不能反映法律风险的全貌,以此为风险防控目标不能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巴塞尔协议对法律风险的界定是一种狭义解释,其仅考虑了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出来而可能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即“广义的法律风险”。据此,我们可以将“广义的法律风险”定义为:“由于违法违规或对决策、经营、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因对上述失误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处理失当而可能扩大损失的风险”。

  广义的法律风险包括如下三个层面: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第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银行法律风险的防控首要的是在决策层、管理层及操作层都强调依法合规经营问题,即在银行内部树理“合法性效益”的观念,不鼓励“唯效益论”和“唯业绩论”,重视法律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巨大程度和广泛影响。银行法律风险的防控还需要在决策中、经营中及观念上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体系,在内部机制上及经营过程中贯彻具体、可操作的防控措施,建立良好的银行法律文化。

  法律风险的具体防控措施有:在决策法律风险防控中引入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法律顾问委员会制、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危机管理合法性措施;在经营中采取机制性和过程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在制度上建立授权制度、合规制度,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合规咨询、合同全程管理、外部法律资源整合、诉讼仲裁管理、审核信息披露等等;注重银行法律文化建设,包括编制《依法合规责任手册》、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引入依法合规性绩效考核指标、提高法律合规人员素质及建立法律信息收集公布渠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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