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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不善进行清理应先清偿存款债务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立法院”四月二十八日三读通过银行法及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一旦银行发生经营不善的情况,应优先清偿存款债务,也就是先偿还一般银行储户的债务,而非来自专业机构的非存款债务,以保障一般大众权益。

  过去银行因经营不善必须进行债务清偿时,储户往往求偿无门,造成金融风暴,影响社会民心。“立法院”通过修正案,增订银行法第六十四条之一及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一规定,一旦银行发生经营不善的情况,应优先偿还存款债务,也就是先偿还一般银行储户的债务。

  根据“银行法”第62条第1项规定,银行因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主管机关得勒令停业并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业务、派员监管或接管、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并得洽请有关机关限制其负责人出境。银行之清理,依同法第62条之5第1项及第2项规定,由主管机关所指定的清理人,负责「了结现务」、「收取债权」及「清偿债务」等职务。

  立委指出,若特定银行欲结束营业,须清偿的债务可分为「存款债务」及「非存款债务」,前者主要是一般百姓、中小企业有关存款的部分,后者则为银行间相互拆借的款项。参照“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契约第2条第1项规定,立委表示,现行法律只保障每人新台币一百万元存款上限,超过的金额必须依清理银行资产后,按比例予以清偿。

  依新增订条文规定,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营不善,需进行债务清偿,存款债务应优先于非存款债务。而除了银行必须先清偿存款债务外,“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接受主管机关指定为要保机构停业时之清理人进行清理时,对超过最高保额之存款债权应优先于非存款债权。立委表示,“中央存保公司”在特定银行结束营业后,必须先清偿超过一百万元部分的金额,全部清偿完后才能处理非存款债务,「等于是给民众优先清偿权」,让民众存款因银行经营不善所受影响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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