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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5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合并后为32件,其中13件(并案后为5年)由财经委员会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998年9月23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这些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促进有关立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55件议案所涉及的32个立法项目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一部分已形成法律草案,并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待安排审议或再次审议。对于这部分法律草案,我委建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中充分吸收议案有关意见。(2)一部分立法项目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拟出草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建议起草单位充分研究吸收有关议案的意见,并争取早日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一部分属于当前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制订法律加以规范,而且客观条件也比较具备的。我委建议将这部分项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落实起草工作。(4)少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立法,但目前立法条件不太成熟。我委建议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情况再上升为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情况,财经委员会建议,上述55件议案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现将55件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许行贯等31位代表、袁启彤等33位代表和纪尽善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第3号、78号和755号议案)。《股份合作企业法》的立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原国家体改委自1995年4月成立了《股份合作企业法》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草案,并数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已成为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企业经营形式,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促进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列入立法规划,并由原国家体改委负责起草。由于起草中各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多数人主张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鉴于该法起草中意见分歧较大,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与此同时,积极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研究工作。
  二、张仲礼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合作社法》(第6号议案)。国家经贸委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完善,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各种合作社组织开始出现,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城乡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抓紧制定《合作社法》,对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予以引导和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将此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同意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三、党磊等32位代表、亢龙田等32位代表、余恒等31位代表、方晓宇等32位代表、薛全荣等30位代表、杨湘岚等32位代表、潘义清等32位代表、项秉炎等32位代表、黄兰英等32位代表和尚传壁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保险和保障立法(第20号、142号、225号、233号、239号、290号、304号、368号、459号和691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有关社会保障立法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见。该部认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加快立法进度。由于社会保障涉及的范围较广,难以通过一部包罗万象的社会保障法解决所有的社会保障问题。而社会保障目前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险,当前应集中精力制定《社会保险法》。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原劳动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起草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目前制定《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他们将根据新一届政府对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要求,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他们正在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条例。我委认为,《社会保险法》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出台条件基本成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加快工作进度,早日将《社会保险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后,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王葆存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住宅法》(第21号议案)。建设部认为,目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政策措施已经基本确定,为该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此,他们将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上报审议。我委同意建设部的意见。
  五、杨茂超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市政管理法》(第41号议案)。建设部从1983年开始起草《市政公用事业法》,并形成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2年将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市政公用事业法包括的内容广泛,与有关部门业务交叉较多,协调难度大,短时间内难以出台。建议先出台一些单项法规,待几个相关法规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目前,有关单项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中。我委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和做法。
  六、吴登昌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法》(第64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他们提出了收费改革的思路并起草了《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月15日开始征求意见。该稿缩小了国家机关收费的范围,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等内容。目前,他们正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争取近期上报国务院。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法》。我委同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
  七、洪永世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垄断法》(第75号议案)。《反垄断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则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起草。近两年来,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组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经数次修改,预计今年底能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议案所提内容草案已有所规定。我委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迫切需要该法早日出台,建议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报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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