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26号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存款人是否对其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拥有所有权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请示》中所反映的问题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前,因此,涉及有关票据结算的问题,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二、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对已经解会的票款,应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依法自主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