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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

法律观点

运用非诉讼法律手段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12-02-28 20:45 阅读:0 字号:[ ]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长期中心工作,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正是这项工作的重点。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金融机构回收不良贷款主要运用的是法律中的诉讼手段,而诸如仲裁、支付令、公证等其他一些非诉讼手段的运用则相对较少。但这些非诉讼手段与诉讼相比,明显具有程序上易操作、时间上耗费短、费用上开支小等优点。如果各金融机构能够综合运用这些非诉讼手段来预防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加快不良贷款的回收,相信其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债权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金融机构在发放、回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畴。与经常采用的诉讼手段相比,仲裁明显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用时短暂的优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程序上要比诉讼简单得多,耗费时间自然就少;而且双方当事人如果协议不开庭,仲裁也可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这种灵活的方式无疑会节省当事人的开支,提高工作效率;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对回收金融债权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会更加有利。即便是出现了裁决不公的现象,《仲裁法》还专门规定了法院对其的监督程序:任意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消裁决。法院作出裁定后,有关当事人仍旧有起诉权。当然,这种简便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自然有一定的条件。这就是要求各金融机构在签订的贷款合同中要有仲裁条款和指定仲裁机构;假如合同中没有这两个要件,只要金融机构能与贷款方达成仲裁协议,仍旧可以使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简单易行的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时,只要符合现两个条件即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而支付令就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通知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中,绝大部分是债权、债务明确,但债务人却寻找种种借口或没有任何理由的“赖帐户”。

    对于这种情况,只要这些债务人能找得到,使用支付令这种简单易行的法律督促程序会使各金融机构在回收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的原因仅仅是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在15日后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应当是目前解决经济纠纷,特别是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回收纠纷中的最快捷的一种法律手段。但支付令也有其局限性:一旦债务人在期限内对债务本身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会裁定终结法律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所以,对一些刚刚形成逾期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一下支付令,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即使支付令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也不影响下一步的诉讼。从源头做起的贷款公证公证是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武器,它不仅使证据作用更强一些,而且在法律上还有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这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甚至能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力直接进入最后的执行阶段。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债权的过程中,如采用诉讼的方式通常需要耗时几个月、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效率低、费用大;而且时间越长,债务人转移、灭失财产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最终很可能出现金融机构“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局面。但如果在贷款合同签订的同时办理公证的话,其结果很可能就完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是说,如果在贷款合同签订的“源头”上做了公证的话,就不用经过起诉、受理、开庭、判决等过程,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进入最后的执行阶段。这种做法一般仅耗时1周左右,最长也不过1个月。这样就大大节省了时间、降低了费用,更减少了某些恶意逃债者的可乘之机,对金融机构来说必将大大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运用贷款公证还须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6个月。超过期限,申请不予执行。假如贷款合同未进行公证,也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同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并办理公证,在协议到期后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金安全前文介绍的三种非诉讼法律手段,各有特点,各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支付令较适于对已逾期的贷款进行追缴;贷款公证对新发放的贷款防风险能力较强;仲裁只要能和贷款人达成协议,对已发生的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都有作用。但现实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偿还能力以及法院的执行情况等等都会影响到金融债权的回收。如果使用仲裁、支付令、公证等非诉讼法律手段都没有达到目的,最后还是要进入普通的诉讼程序,这样耗费的时间就会大大加长,一些债务人很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消灭证据。因此,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预防性措施;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有这样,才会使金融机构在胜诉后能执行成功,才能真正保障信贷资产不流失。综合运用仲裁、支付令、贷款公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诉讼等多种法律手段,依靠法律建立起一道防范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天然屏障,最大限度地保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的数量和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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