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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

法律观点

调解程序不宜过于繁杂

发布时间:2012-02-28 20:45 阅读:0 字号:[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人民调解的优点是方便快捷,成本较低,因此,人民调解的程序应该简便易行,不宜过于繁杂。

  查培新等委员认为,人民调解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具有中国特色。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矛盾的多发期、凸显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调解法是以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长期丰富的实践作为基础,制定这样一部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查培新等委员说,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处理的纠纷,大量的是常见的、多发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所以不宜过于强调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事实上,大量的调解工作在调解完后,双方矛盾纠纷解决了,就解决问题了。所以,建议对草案有关调解程序的规定再作适当修改。考虑到排查矛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实际需要,不可能所有的调解都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另外,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加调解,也不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主要应该从调解的实际效果出发。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管辖条款。有委员建议,增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宅基地、小额债务等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条款。还有委员建议增加关于调解员回避的规定。

  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关于调解期限的规定,如“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沈春耀委员建议明确申请调解的方式,可增加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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