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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一)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的专门立法,它就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基本职能与职责、人民币、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及操作、人民银行的业务、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 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与职能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关于中央银行的名称,除部分国家直接以“中央银行” 命名外,有的国家称为“国家银行”,如前苏联、瑞典、荷兰、比利时、罗马尼亚等;有的国家称为“储备银行”,如美国、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印度等;有的则冠以国名,如英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等;还有的国家称“人民银行”,如南斯拉夫、朝鲜和中国等。因此,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能单纯看其名称,而应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是随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产生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即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管理存款准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统一进行票据清算的需要,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设有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 — 瑞典国家银行 ,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 ,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此后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程。其发展轨迹可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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