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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二)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央银行究竟是政府机关,还是金融企业,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表现在:

  (1)中央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其服务职能,亦即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这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一般政府机关有显著的区别。

  (2)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这就具备了普通银行的基本属性,使其与完全靠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政府机关有显著不同。

  (3)中央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事任命、组织管理体制方面,都有比较特殊的规定,不象一般政府机关那样直接隶属于政府,并对其负责,而往往和立法机关直接建立监督制约关系。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在:

  (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只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2)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财政存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代理财政收支不收费,其资产要保持较大的流动性。这和普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是不同的。

  (3)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中央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为严格,往往与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3、我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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