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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三)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二、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综观各国中央银行立法的内容,不外乎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二是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管理结构;三是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管理法、金融调控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中央银行法的这种性质,是由中央银行本身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因此,中央银行法是金融管理法、金融调控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社会法。

  (二)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和金融监管、调控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三)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中央银行法始终,体现中央银行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中央银行法的灵魂。纵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现今各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内容,中央银行法普遍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稳定货币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

  1.稳定货币原则

  稳定货币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层含义。前者主要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产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良性的货币环境,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基本条件。

  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中央银行只有通过稳定货币才能体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也只有围绕稳定货币来开展各项金融监管、调控和服务活动,才符合各国制定中央银行法创设中央银行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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