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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将促进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背景及原则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是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1995 年 5 月 10 日通过,并自1995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对依法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改 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2003 年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责变为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因此,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以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2003 年4 月初,国务院法制办、银监 会、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力量,开始研究修改《商业银行法》,拟订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并于 2003 年 8 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统一思想,加快金融立法进程,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后,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确立了修改 原则:《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应由全国 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 宜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修改;这 次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主题是适应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解决银监会 履行监管职权于法有据的问题,修改工作应紧扣主题展开,不宜扩大审议的范 围;为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 实际需要,对有把握且达成共识的予以 修改,对看不准或者认识有分歧的问题 可待进一步实践后再作研究修改;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 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对商业银行加强 监管的内容;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三个 法律草案关系密切,相互牵扯,需要同步 审议、修改后一起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 次、第六次会议,三次对《<商业银行法> 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2003 年 12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及意义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对 1995 年 的《商业银行法》作了三十七处修改,这 些修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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