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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五)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三篇 商业银行机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3.1.1 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信用机构,英绎为Commerical Bank,由于这类银行产生初期主要是利用活期存款经营短期的“商业”放款业务,故称为“商业银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远远超出了传统范围,其经营内容与名称已相差甚远,但“商业银行”这已一包含许多更新内容的名称仍然继续使用。

  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的定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应具有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形式设立,这就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表明商业银行是一个具有名民事权力那里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为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设立应依照《公司法》来进行。但它有具有特殊性,其经营活动比一般公司企业具有更强烈的社会,因而其设立还须依照商业银行法进行。

  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吸收资金来源的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和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三类业务分别被称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典型、最主要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分别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这样就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从而将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分开来。

  3.1.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意义?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本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 (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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