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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六)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3.2.1 哪个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本条也为此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3.2.2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那些?其中商业银行的章程应该具备那些内容?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组建商业银行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其它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基本准则。依法定程序制定商业银行章程,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章程对商业银行的内、外部关系,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他们必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银行,其章程应载明商业银行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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