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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九)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3.5.1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有那些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作出上述限制,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向企业投资。这样将增加投资渠道,容易扩大基本建设规模, (2)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基本业务。国家提供给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基本业务,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商业银行用自有资本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影响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发放贷款等基本业务,(3)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房地产业务,将增加银行业务的风险:(4)有利于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以及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如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投资业务,不利于商业银行和已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脱钩,不利于进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容易造成商业银行业务混乱,违章经营,破坏金融秩序,不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需注意的是,上述限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国境外能否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本条并未限制。此外,上述限制是指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对银行之间的投资未加限制。

  3.5.2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

  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进行了结和清算。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而开展的业务。由于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其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及时、足额、安全了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周转。因此,本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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