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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四)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五、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活动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渗透到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商业银行从资金的筹措到贷款的投放,始终离不开财会决策,财务会计管理的好坏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据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结算、联行等业务确定的统一制度和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各行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实施细则,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活动的正确组织、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统一。

  另外,针对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这一规定明确了总行惟一的法人地位,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同时,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分支机构在上级行的授权下拥有业务经营的自主权,以此调动各级分支机构拓展经营业务的积极性。

  (二)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及保存

  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商业银行贯彻金融方针、政策,检查银行业务工作和财务成果的重要依据。通过分析、运用会计报表,可为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提供基本数据;可让投资者了解、监督银行业务和财务活动情况;可供银行管理者据以指导业务、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预测业务发展动态和走势。鉴于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我国《商业银行法》就商业银行编报会计报表的种类、编报的要求及会计资料的保存作了规定。

  1.会计报表的种类。按《商业银行法》第6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具体有:

  (1)资产负债表。反映商业银行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通过该表,可以分析商业银行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结构(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后果,有无足够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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