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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法(一)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设立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业务方式、组织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往往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就某一家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宗旨、银行的职能、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运用、银行的外部关系、机构设置等作出规定,以保障政策性银行业务的规范运作。政策性银行,顾名思义,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在我国,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那些社会效益很好,而自身经济效益不太高、无力承受正常贷款利息的项目的贷款,或者一些资金需求量大、还款周期很长、商业银行不愿承担的贷款。按照国务院1993年 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于1994年相继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业务。目前,我国关于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工作尚未完成,政策性银行业务需进一步探索。其业务开展还主要依据各自的银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因而本章仅就政策性银行的一般概念、特点、主要职能等作一简单的介绍。

  重点问题

  l 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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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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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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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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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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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策性银行既不同于“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或民间所有的商业银行。简而言之,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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